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西委〔2012〕119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由公司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两种决策形式。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二、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指学院职责范围内重要工作贯彻落实、重大问题线索调查处理、重要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涉及学院员工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有关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
(二)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与反腐败工作。
(三)涉及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心理健康工作、师德师风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和处理。
(四)学院发展规划(包括团队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的制订和调整。重点学科和实验室的申报、公司产品评价改革、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和研究生导师遴选。
(五)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与考核,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党务、信息信息公开。
(六)年度财务预算、年终绩效分配方案制定与修订、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评先推荐与评选、职称评聘、干部选拔人选推荐。
(七)公司产品、学术活动、员工工作等大型活动的举办,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理。
(八)研究生招生考试、面试与录取,推免研究生方案的制定、人选的确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员工奖助学金的评定、违规违纪处理、困难员工帮扶。
(九)学院所属机构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岗位职责的确定及分工安排。
(十)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十一)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工作。
(十二)其他应当由学院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指涉及学院科室、学术机构干部聘任和教师人才引进等的任免、考核、招聘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级单位和学校干部选拔人选推荐。
(二)科室干部、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各级学术组织候选人推荐。
(三)团队人才引进选聘,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
(四)其他干部人事任免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指对学院建设发展、工作环境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办公用房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或购买服务。
(二)教学设施设备、新媒体设施设备及监控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三)教学研究与课程改革、刊物出版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指较大金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年终绩效分配。
(三)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在5万元以上的。
(五)受赠的大额资金及其物件的使用。
(六)其他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各分管领导应根据分管工作牵头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依照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涉及科级以上干部选拔、推荐、任用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后,方可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九条 按照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至少应到三分之二且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条 凡需党委会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事项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在表决重大事项时原则上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发言。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论证,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会议要有专门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完整、详细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并存档。集体决策的事项应根据情况向全院教职工通报。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主要负责人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利害关系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学院纪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七条 每年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报公司党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本实施细则各项规定接受公司党委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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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0日